竹林更新林相處理要點:

  72.7.14第683次工作會報決議修正通過


注意要點
第一點 本處為顧慮轄內保管、保育竹林長久經營之後林相老化,減少收益或為提高收益更改竹種,特定本處理要點。
第二點
凡本處保管、保育竹竹林符合前項條件在不妨礙本處施業之原則下,得向本處申請林相更新。
第三點
申請更新林相,應依下列進度與標準,限期恢復竹林之林相。
栽植年
株樹每公頃
竹種
第一年
(栽植母竹)
第三年
(滿二年)
第五年
(滿四年)
第七年
(滿六年)
備 註
?竹 100支以上 100欉
3支/欉
100欉
6支/欉
100欉
10支/欉
包括綠竹
桂竹 300支以上 500支以上 1,000支以上 3,000支以上 包括石竹
孟宗竹 150支以上 300支以上 900支以上 1,500支以上
第一年為新植、第二年為補植者餘均應為萌發之竹株。
第四點
更新林相、竹苗插植時期、?竹、綠竹類為2-4月桂竹、石竹類12-次年3月、孟宗竹6-10月。
第五點 插植竹苗密度應均勻,即每0.01公頃不得少於其規定標準之株數。
第六點 遊樂特定區內(溪頭森林遊樂區、鳳凰谷風景特定區)之竹林地,更新時不得改變地形。
第七點 更新地坡度21度以上者,不得間作任何作物,以下者間作方式應採植穴或植行除草之方式撫育、保管、保育竹林亦可更改為合作造林,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經營之。
第八點 更新屆滿一年後,所屬營林區應派員調查成活株數、密度報處,如未達規定之標準者,應即通知竹林保管、保育人施行補植。屆滿二年後(即第三年)及滿四年後(即第五年)營林區均應分別派員再調查成活株數、密度報處。
第九點 第三年以後如尚未達規定之株數標準者,則依申請書之內容(見附件格式)由本處收回更新林相部份之竹林地。
依據資料:
1. 關於竹林地更改合作造林部份,依據62.07.23第 39次審議會決議辦理。
2. 遊樂特定區內之竹林地更新不得改變地形,並具結恢復林相部份,係依據72.04.27第678次工作會報決議辦理。
3. 竹林,更新申請暨切結書之格式及恢復林相之進度與標準,係依處74.04.12保管、保育竹林更新計劃研議小組
 會議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