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架設農林產物搬運索道處理要點:

  69.5.27實經字第2381號第581次工作會報決議修正通過試辦。
  70.03.02第207次業務會議正式修正通過施行。

  77.03.04第291次業務會議修訂通過施行。
  80.09.06第333次業務會議修訂通過施行。



注意要點
第一點 本處為配合政府發展農村經濟政策,減低農林產物生產成本,以提高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第二點
凡本處轄內農林主副產物之收益人為便利搬運其產品,在不妨礙本處施業原則下,得向本處申請架設索道。
第三點
在下列地點或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得核准。
1. 溪頭營林區3林班、6林班69~10號造林地中間嶺線以南及2林班由觀音樹湖至粗坑嶺線以東,4、5林班沿延溪
  公路兩側五O公尺以內地區。
2. 索道線跨越公路或主要林道者。
3. 有破壞天然景觀或引起土壤沖刷妨礙國土保安之虞者。
4. 有礙人車安全之地區。
5. 有傷害本處造林木、試驗地、本處指定保留之貴重或稀有樹種之虞者。
6. 有需砍伐造林地之障礙木者。
7. 有搬運違法物品之虞者。
第四點
申請架設索道應檢具左列各種文件,向所屬營林區提出。
1. 申請書二份(敘明架設索道之目的,經過路線距離、土地位置及面積,搬運林產物之種類等)。
2. 農林產物採運許可證影印本二份。
3. 經過林地承租人同意書(簽蓋同意章於申請書)。
4. 申請人承諾書三份。
第五點 各該營林區於接到申請書後應即派員會同申請人及關係人前往現場勘查有無第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並詳細核對第四條規定之文件簽註意見報處憑辦。
第六點 經核准架設之索道,未經本處同意,不得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期限屆滿後,由申請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否則依法追訴,如有損害並請求賠償。
第七點 申請人申請架設索道,應依照本處規定標準繳納工本費。
第八點 受理索道申請案件審核應詳註索道終點之細部位置(包括道路、土場位置離卡車路之距離)。
第九點 架設索道之期限:(一)竹木材部分六個月。(二)農產品部分一年。
第十點 申請延期應檢附:(一)延期申請書。(二)承諾書。(三)竹木材伐運許可證影印本。(四)切結書(應述明所經過之土地所有人如不同意延期時應即卸除)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原核准日數。
第十一點 本要點經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