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試驗地設置資料申請辦法: |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長期試驗地設置及資料申請辦法」
經92年4月3日本處第471次處務會議通過實施
法規 |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處協助國內科學機關及研究人員利用本處資料設置長期試驗地及使用本處已有研究成果意旨而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處轄區之學術研究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國內科學機關及研究人員得申請本處協助設置長期試驗地或進行調查工作。如係國外科學機關或外國國籍之研究人員則應與國內相關科學機關合作,而由該國內相關科學機關依相關規定申請。 |
第四條 |
申請設置長期試驗地或調查工作地點若屬玉山國家公園範圍經本處核准後並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報備。 |
第五條 | 申請機關或申請人員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十五日前向本處提出: 1. 機關公函(包含研究計畫書)。 2. 研究計畫書(內容應說明研究目的、方法、期間等)。 |
第六條 | 有關利用本處長期試驗地資料成果應檢具公文,經本處審核同意後提供之。 |
第七條 | 經本處核准設置長期試驗地從事研究工作,應配合本處管理之規定。 |
第八條 | 長期試驗地研究工作結束,除另有約定外應恢復原狀。 |
第九條 | 申請人於研究結案,應將研究報告一份及調查資料之電子檔案寄贈本處留存參考。 |
第十條 | 為配合長期蒐集資料之需要,本處將維護試驗地並協助繼續蒐集資料輸入長期試驗地資料庫管理系統。 |
第十一條 | 有關試驗地設置後相關之調查試驗資料,應於研究結案三年後依本處規定接受公開受理索取,辦法另定之。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處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