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9.09發布】
  • 國立臺灣大學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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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1.06  第 24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3.04  第 280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3.24  第28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08.12  第319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9.09  發布修正第一、二、四、五、六、十點
 
  1.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下稱本院)為設置國立臺灣大學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下稱本會),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國立大學轄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2. 本會由本院召集成立,負責本院實驗林及山地實驗農場涉及原住民族事務之溝通協調。
  3. 本會任務如下:
    1. (一)有關實驗林或山地實驗農場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執行計畫之研議。
    2. (二)有關實驗林或山地實驗農場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3. (三)有關實驗林或山地實驗農場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及管理之協調及溝通事項。
    4. (四)有關實驗林或山地實驗農場區域內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5.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及成效檢討。
    6. (六)有關協助區域內或鄰近周邊原住民部落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4. 本會分設實驗林管理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及山地實驗農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皆由本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分別由實驗林管理處處長、山地實驗農場場長兼任。
    實驗林管理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委員組成如下:
    1. (一)信義鄉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委員四位。但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之代表尚未產生前,得由信義鄉公所推薦產生。推薦代表中任一性別委員至少二人。
    2. (二)實驗林推派四位代表委員,推派代表中任一性別委員至少二人,並應包含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至少二人。
    3. (三)由本院院長兼召集人遴聘委員四人。
    4. (四)本會委員總數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二分之一以上。
      山地實驗農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委員組成如下:
    1. (一)仁愛鄉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委員四位。但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之代表尚未產生前,得由仁愛鄉公所推薦產生。推薦代表中任一性別委員至少二人。
    2. (二)山地實驗農場推派四位代表委員,推派代表中任一性別委員至少二人,並應包含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至少二人。
    3. (三)由本院院長兼召集人遴聘委員四人。
    4. (四)本會委員總數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二分之一以上。
  5.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學校或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前條由鄉公所推薦之委員,於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產生代表後,由本會改聘之,其任期至原公所推薦之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6. 實驗林管理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及山地實驗農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各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學校或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得邀請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派員列席陳述意見,或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7. 本會會議召開二週前,將函請各委員提案,提案內容包括案由、說明及處理辦法建議等項目。
  8.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9. 本會所需經費,由實驗林及山地實驗農場於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10.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