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書-108.8.13修正通過版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管理要點-108.8.13修正通過版

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管理要點:

 

1.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或共同參與)國內各級學校、研究及保育等相關機關、專家之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需至本處轄區進行相關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處所屬營林區之學術研究,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3. 本處轄區計溪頭、清水溝、水里、內茅埔、和社、對高岳等六個營林區,以及實習工廠和下坪自然教育園區。凡提出申請核准者得免收本處所屬自然教育園區之環境清潔維護費與停車費用。交通工具之通行悉遵守該區之規定。
4. 學術研究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請於計畫執行前 15 個工作日郵寄本處申請
a. 機關公函(內容應說明研究目的、方法、研究期間等)。
b. 本處學術研究暨標本採集申請書和研究計畫書
研究計畫書應詳述研究之目的、範圍(地區)、試驗方法,及需於本處轄區內研究之充分理由,申請研究期間以 1 年為限。
c. 研究人員身份證、機關識別證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影印本。
5. 研究申請核准者在每次從事研究(採集) 2個工作日前,以電話告知該區進行登錄,採集者於進行採集前親自到本處所屬營林區繳交所有採集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並在當次採集作業結束後告知。採集標本時間及地點若有變更,應事前與本處或所屬營林區聯絡,經同意後始得變更;本處並得於研究期間,派員隨同調查,以期確實瞭解研究工作進行情形,並及時提供相關之行政協助。
6. 研究時若需採集標本,應於研究計畫書內詳述採集方式、使用工具,並於申請書及研究計畫書中均需註明採集種類、數量及採集地區;採集標本者限計畫主持人及計畫書上所列之研究人員。
7. 本要點所稱標本係指供為研究所採集之自然資源,包括研究樣本及永久性保存展示之標本。
8. 採集之動植物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者,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公函,方得向本處申請研究許可採集,採集之標本禁止任何商業行為,查獲後將依法處置辦理。
9. 凡前述標本製成永久性之蠟葉標本、浸液標本、剝製標本、礦物標本、古生物標本、古物、岩石等各種標本者,需有妥善之保存場所;並於研究結束後,詳列其名單、標本編號、存放地點等資訊送交本處作標本資料庫建檔。本處為供解說教育或研究之需要,得向標本保管單位洽借。
10. 對可能受研究或採集標本影響之自然資源和生物,應於研究計畫書中詳實說明並且提出減緩衝擊之方案。
11. 外籍學者須有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提出合作研究之證明,並由國內研究人員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若有採集標本,須將模式標本存1份於國內。
12. 研究區域若屬於國家公園範圍,另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13. 採集之標本(或物種)及衍生產品,日後若要進行技術移轉或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時,應事先來文知會本處,審議同意後,方可進行。
14 採集之標本(或物種)如要進一步進行繁殖、育種、遺傳資源探勘、生物材料研究等目的,須先提出採集標本延伸用途的計畫構想,本處得有權要求共同參與,並協商衍生利益分享。
15. 其採集之標本經發現有商業性買賣或涉及營利之行為,如未依第13點和第14點事先來文告知本處,本處將撤銷已同意之研究許可,並依法處理。
16. 申請單位若將採集之標本發表相關論文或著作時,必須於致謝或謝誌處(acknowledgement)或文中其他合適段落加註材料來源為本處採集,否則再次申請上揭作業時,本處不予同意。
17. 研究申請人員請確實遵守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若有違反,即取消其在本處轄區之研究許可,並將拒絕其往後之申請。
18. 申請者應於研究計畫完成後 3 個月內提送完整研究報告(含標本名錄、定位資料等相關資訊)及數位檔案(WORD 格式)各 1 份,供本處內部研參。逾期未繳送者,爾後再次申請上揭作業時,本處不予同意。
19. 本要點經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